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南局(以下简称河南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河南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河南局的职能权限、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监察的政策及政策解读;
4.河南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及执行情况;
5.河南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方式为通过其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hn.chinamine-safety.gov.cn)公开,或者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
河南局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6.与安全监察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除河南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河南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河南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需填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现场提交、邮寄信函、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现场提交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现场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河南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河南局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受理单位
河南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为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0号
联系电话:0371-63838850,63837905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传真号码:0371-63937393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03
电子邮箱:hnmjbgs@sina.com
(三)办理程序
河南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并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信息填写不完整的,应当给予指导,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河南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河南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河南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河南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河南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四)信息使用及隐私保护
申请人获得申请信息后,应当保证信息使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河南局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除非根据申请人本人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公开、提供或透露申请人的信息及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
四、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河南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投诉;对未履行公开义务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