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2-22 14:48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关于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磴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11”运输事故的通报

矿安豫〔2023〕16号

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2023211401分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磴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磴槽煤矿)21采区轨道下山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3万元。

磴槽煤矿隶属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为证照齐全生产矿井。矿井采用立斜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井下现布置有2122两个生产采区,其中21采区轨道下山采用4t斜井箕斗,担负21采区矸石和材料运输任务,同时配备全路况卡轨人车运送人员。

经事故调查认定:20232110点班,通探队安排高某勋(事故遇难人员)等人到21采区检修净化水幕、压风自救、隔爆水袋等装置和设施;机电二队安排16人到21采区负责运输工作。高某勋违章从21采区第三中车场进入21采区轨道下山,下行前往第四中车场,途中被向上运行的斜巷箕斗碰撞致死。

事故暴露出该矿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执行本矿运输斜巷巷道封闭管理制度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事故当班未在第三中车场配备信号工,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人员违章进入 21 采区轨道下山的不安全行为,未能执行“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21 采区轨道下山失修,部分区域巷帮与斜巷运输设备安全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其中事故地点东侧钢管最突出部分与斜巷箕斗最突出部分间距仅有 0.2m;躲避硐室设置在非行人侧,位置不合理,不便于行人避险;第三、第四中车场之间巷道东侧巷帮放置的废弃钢管未及时拆除,造成行人侧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的复工培训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起到应有效果;机电二队、通探队等单位贯彻落实本矿运输斜巷巷道封闭管理制度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意识差,不能做到遵章守规作业。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郑煤集团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去年以来事故多发情况,深入查找造成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制度“悬空”的根源。要切实加强煤矿区队班组建设和班组长的安全教育,杜绝“三违”行为发生。所属矿井要强化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有关规定,开展1次矿井采区运输系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二、各煤矿企业、各煤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特别是采区上下山运输系统躲避硐设置、巷道与运输设备之间安全距离、车场安全生产岗位人员配备、提升运输期间行人、运输设备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各类安全风险可防可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煤矿企业、各煤矿要深刻吸取近年以来我省涉及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方面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要加强基层班组建设,强化对跟班班组长、生产一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始终随身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严禁人卡分离;要深入查找、纠正采区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人员违章行走等行为,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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